我們創立海峽戲緣新創協會的宗旨與理念
公益行善愛如植栽種花,簡單易行,只要有心,就能積少成多,造福社會。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台灣這塊土地 的 社會公民,當自己慶幸生活無憂之虞,更要想到那些弱勢的族群,並為他們做一些事 。
推展國家社會公益 與 海峽演藝文化 事務,激發全國 新 住民 企業與民眾對社會性公共議題的關注及關心,共同執行具體改善行動;發展國家社會志工組織,整合企業菁英與社會中堅智能,擴大國家公益推動 力 量;推展企業公益型活動,協助 海峽演藝文化事務 企業結合政府、學術與非營利機構資源,舉行結合社會公 益 及企業行銷之活動;重點推展「弱勢扶持 」 、「公益行銷」 、「 演藝文化 」 、「就業創造」、「在職教育 」 、「退休規劃」與「志工服務」等公共議題 。公益行善愛是每天都在發生的感人故事,只要您發願參與,就能串成一齣齣動人的福爾摩莎社會公益的傳奇。
協會緣起
• 影視產業一直是台灣引以為傲的軟實力,過去我們創造了許多優質的戲劇、綜藝、電影,連帶製造出偶像經濟,也造就眾多影視製作人才。
• 自2020年,隨著網路的普及,台灣線上影視風起雲湧的興起,我們新住民平台與影視內容產業密切合作,提倡「新住民自己的故事,自己做」;不只在國內,在國際間也能創造整個台灣影視產業新的榮景。
• 使用者透過網路可以在各式載具上自由的觀看影視作品,此一行為徹底撼動了整個影視生態,這不只是趨勢,也是越來越多人會習慣的觀看模式。
• 線上影視是一個完全在趨勢上的服務,未來也將會有更多本土以及國際的品牌持續加入市場。今日透過成立「海峽戲緣新創協會」,將讓台灣新住民與世界潮流完全接軌,也能帶領台灣新住民影視內容產業擴大國際市場。
•
協會宗旨是成為台灣新住民最具公信力與影響力的線上影視產業所屬的非營利組織,透過協會的成立,在此新興產業發展之初,即運用產業中各上下游業者的結盟,共榮產業的發展。
協會宗旨
•以影視產業促進海峽兩岸及世界各地各行各業之間相互交流、互助合作,開拓國際市場,並導引世界各地與臺海兩岸朝和平穩定發展。
•推動世界各地在台新住民社會相互聯繫,以影視產業增進及推動學術、宗教、醫療、農業、環保、經貿、文化、教育、兒童、科技、旅遊、餐飲、娛樂、藝術、慈善、體育、聯誼等之影片,與世界各地往來影視產業之交流,促使彼此經驗交換與學習觀摩。
•建構在台新住民影視之資訊交流、溝通平台,提供各地工商、財經訊息,促進區域性經貿之合作。
•提昇在台新住民的國際地位,確實維護新住民應有權益。
•建構在台新住民影視之資訊交流、溝通平台,提供各地工商、財經訊息,促進區域性經貿合作。
•推動世界各地在台新住民社會相互聯繫,以影視產業增進及推動學術、宗教、醫療、農業、環保、經貿、文化、教育、兒童、科技、旅遊、餐飲、娛樂、藝術、慈善、體育、聯誼等之影片,與世界各地往來影視產業之交流,促使彼此經驗交換與學習觀摩。
•建構在台新住民影視之資訊交流、溝通平台,提供各地工商、財經訊息,促進區域性經貿之合作。
•提昇在台新住民的國際地位,確實維護新住民應有權益。
•建構在台新住民影視之資訊交流、溝通平台,提供各地工商、財經訊息,促進區域性經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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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戲緣新創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海峽戲緣新創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Straits Drama Association」縮寫為『SDA』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成立之宗旨為:促進產業與文創間的跨界交流、彙整產業建言及政策議題、推動國際拓銷。
第 三 條:本會之任務:
一、 推動以演藝文創產業為核心的產業間及跨產業合作
二、彙整演藝文創產業建言,爭取演藝文創產業資源與需求
三、推動國內授權機制及演藝文創發展交流與教學
四、國內外推廣演藝文創及拓銷,促進自有品牌與商機
五、國內外演藝文創產業交流及技術傳承,以影視產業增進及推動學術、宗教、醫療、農業、環保、經貿、文化、教育、兒童、科技、旅遊、餐飲、娛樂、藝術、慈善、體育、聯誼等之影片,與世界各地往來影視產業之交流,促使彼此經驗交換與學習觀摩。
六、透過教育,全面提升民眾對台灣新住民的新觀念
七、透過與政府聯手,捍衛新住民的應有的權利
八、新住民影視產業與政府唯一溝通管道,創造台灣新住民影視軟硬實力
第 四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位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關機關核備。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及文化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本會研發創新以加入新住民素人原素,切入亞洲地區,再以自製戲劇的方式讓《台灣新住民的故事》風光切入亞洲地區(帶動5G創新戲劇商機)
第 八
條:人才培育: (戲劇一條龍養成計畫)規劃亞洲新住民來受訓人員(攝影/剪輯成音班/編導班/幕後導演製作班/演員戲劇班/梳化造型服妝班/攝影燈光實務班/全方位主持班/歌唱班/配音班/記者主播班 )
第 九
條:本會會員配合新住民電視台製作的電影或戲劇,本會員有優先參與之權益.
第 十
條:鑒於台灣人士及世界各地在台新住民、大陸人士暨兩岸人士,往來日漸頻繁交易不斷,勢必產生各種問題之爭執與糾紛,造成彼此間之誤解與不和諧,傷害彼此間之情感及財務之損失。本協會堅信能「以理為基礎、以專業知識為後盾、以積極努力及不斷溝通協調之態度」來處理特殊案件之服務,必可減緩彼此間之糾紛與衝突,確保當事人之合理利益,創造更和諧之社會及增進彼此情感。
第 十一 條:服務項目:
一、台灣人士及世界各地在台新住民暨公司發生影視文化任何疑難及糾紛案件之處理
二、大陸人士暨公司發生影視文化任何疑難及糾紛案件之處理
三、大陸人士暨公司對台影視文化投資相關事宜之處理
四、大陸人士暨公司對台影視文化投資後發生下列糾紛之處理與解決:1、股權方面 2、權益方面 3、分帳方面 4、稅務方面5、勞務方面 6、其他任何投資方面
五、大陸人士暨公司在台發生任何疑難及糾紛案件之處理。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從事或熱衷於參與兩岸演藝文創產業相關活動之個人、專家、學著及專業人士,並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並享有相關會員權利及義務。
二、團體會員:從事或有志投入文創產業相關,在台灣註冊且合法設立機關、團體及公司行號等,並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並享有相關會員權利及義務。
三、榮譽會員:凡主管或研究創意產業之政府單位、研究法人機構、學術單位代表或其他學者專家,經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 條: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代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團體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
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聘免之,並報
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之。
第二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
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九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三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
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 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 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
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 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09年1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籌備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七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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